问题 | 公租房是否可以继承,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
释义 | 公租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承继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以及补偿款分配问题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可以酌情多分配的情况: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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