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当事人对于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是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的,需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首先,法定继承人进行放弃继承的,应当将放弃书的声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和联系方式详细的写明;其次,放弃继承的遗产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也不能只放弃部分继承,因此可以直接说明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最后需要将声明人与死者的关系详细的书写清楚,同时声明人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