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18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25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