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遵章守纪为安,以违章蛮干为险; 以谦虚谨慎为安,以逞强好胜为险; 以精力集中为安,以心神不定为险; 以劳保齐全为安,以麻痹大意为险; 以防微杜渐为安,以心存侥幸为险; 以现场整洁为安,以器具杂乱为险; 以事前预防为安,以事后抢救为险; 以严格要求为安,以松松垮垮为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