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谁 |
释义 |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的指定及内容是: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 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区别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处理事务的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对应的委托方为被委托方。如果有客户,就必须有受托人。受托人的权利来源于委托方的授权。 二、民法典中有行纪合同的内容吗 有。《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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