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货物合同中托运人要注意如下: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 2、托运人应当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一、运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订立运输合同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2、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3、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4、在签订合同前审查承运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资质;5、订立合同时内容的规范全面;货物的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并能够保证货物质量安全;6、托运人保证货物的合法和运单的真实有效,如实进行申报,做好途中开箱检查的准备;7、关于货物赔偿方面的计算和报价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最好写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方三方的免责规定,以免出现纠纷时难以明辨。 二、货物运输合同运输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 有下列权利: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义务有:1、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2、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3、包装货物的义务。4、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