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产证;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5、需要的其它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客观: (一)房屋翻建扩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3、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手续;4、房屋平面图;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3、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文件或证明;4、房屋平面图;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三)房屋坐落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3、房屋坐落变更的文件或证明;4、房屋平面图;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