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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
释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宁民三初字第313号
    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集庆路198号江苏通信大厦。法定代表人孔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晓春,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劲松,该公司董事。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7幢南京3209信箱18分箱。法定代表人廖德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宏,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测控公司)与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仪表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刘红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卢山、审判员茅方晖参加评议,于2003年3月15日、4月20日和6月9日先后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4年5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了质证。原告三能测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戈晓春、白劲松,被告三能仪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姜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能测控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拥有的抄表系统、正在开发的电力自动化产品的专有技术、产品和相应的生产设备,以及享有的相关市场资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根据协议,被告承诺所转让的各类集中抄表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等产品的设计制造、工艺流程、测试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可靠的,是符合原告方经营要求的,并保证能达到原告方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协议同时约定,该技术转让应满足两个标志性成果,即经原告签订销售合同,使用所受让的技术进行生产并完成开通、且通过验收;由原告使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申报并通过省级鉴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60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完整的、可靠的、符合原告经营目的和要求的全部技术资料、生产及研发设备、研发团队、销售市场资源等。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至今都无法使用所受让的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亦无法通过省级鉴定,更无法在此基础上研发新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承诺在2003年4月11日以后不得再从事与原告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不得使用所转让的技术生产和销售相应的产品,若违反约定将向原告支付所涉及合同金额两倍以上的违约金。但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严重违反该约定,继续从事与原告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并与山西夏县、江西蓝天大学、广东梅州供电分公司、南京苏源实业总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了以所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合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签订合同金额二倍以上的违约金。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原告2003年4月至11月底的亏损231。811万元。2、赔偿与山西夏县供电支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销售合同的双倍合同金额违约金268。78万元;3、赔偿与南京苏源实业总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金额违约金1350万元。三能测控公司为支持其起诉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作备忘录、合作协议书、技术转让协议;2、三能仪表公司二OO三年综合计划书;3、银行本票、收条、支票存根;4、《关于三能仪表与三能科技执行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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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