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办离婚证的,离婚的时间仍以原来的时间为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证的申报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户口;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所以,补办的离婚证还是以原来的离婚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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