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站等分六个等级,即:特等站、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在依照核定条件,全面核定站等后,对某些尚未全部合乎高一等条件要求的站,经过综合平衡,考虑其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事和运输布局等情况的需要,可按规定参考条件分别酌定其站。 法律依据: 《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 》 第一条 全国铁路车站等级(以下简称站等),均依照本办法核定。 第二条 站等分六个等级,即:特等站、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 第四条 核定站等的参考条件:参考条件,是在依照核定条件,全面核定站等后,对某些尚未全部合乎高一等条件要求的站,经过综合平衡,考虑其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事和运输布局等情况的需要,可按下列参考条件分别酌定其站等。 1、首都、中央直辖市及个别省府所在的车站、可酌定为特等站。2、省府所在地的车站及重要的国境站、口岸站,可酌定为一等站或二等站。3、工矿企业比较集中地区所在地的车站及位于三个方向以上并担当机车更换、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可酌定为二等站或三等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