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几种行为,属于网络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网络域名中使用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2、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域名;3、网络商标的其他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