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