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offer的行为属于要约,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存在不可撤销的情形时,则不得撤销。不予录用的侵犯了劳动者和合理信赖利益可以要求相关赔偿。应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赔偿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