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为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谁来负责? |
释义 | 因为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负责人如下: 1、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辆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 除了设立了警示标志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识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及该警员的姓名、编号、所属分局及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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