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需要公证吗? |
释义 | 您好,公证一下当然更好,但公证不是必须的。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有约定赠与给谁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种情况下,若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只写一方一人名字,可以认定为约定赠与给一方,是该方的个人财产。 若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部分房款,如首付款,后续按揭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无论产证上是几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若非全款购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还是拟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只赠与给一方为好,对该份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必须公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_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_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__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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