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谁拥有行使权 |
释义 |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一、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二)集体所有权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除了上述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不能取得所有权外,其余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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