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现在社会不存在过继,只有收养。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丧失双亲的孤儿; 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继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