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人标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真实,不得与实际交易不符。发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写,内容齐全、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购买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律分析 纳税人识别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文件适用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其他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一次性如实开具。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真实、清晰,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要求一次性如实开具。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请各方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发票合规有效作为税收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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