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离婚。要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并且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已满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