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责的一方可以走交强险吗 |
释义 | 可以,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双方一方是全责,另外的一方则是完全没有责任的,这个时候,如果全责一方出现车辆的损失,本身的人员没有伤亡的话,那么,对于无责任一方则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的,而车辆的一些修理费用等则是需要有全责一方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汽车交强险费用要根据不同车型来定的,具体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新车950元,如果次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第二年可以下浮10%,855元,连续2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760元,连续3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665元。最低的665元,最高1140元,北京的除外。6-10座客车(家庭自用车)新车1100元,如果次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第二年可以下浮10%,990元,连续2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880元,连续3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770元,最低770元,最高1320。北京的除外。2吨以下货车(非营运)1200元,如果次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第二年可以下浮10%,1080元,连续2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960元,连续3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840元,最低840元,最高1440元。北京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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