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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感背叛定罪指南
释义
    利用感情诈骗涉及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规定处罚。诈骗数额不同,罪行严重程度不同,可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诈骗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且具有特定情形或为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将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律分析
    利用感情诈骗如果涉及到钱财,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根据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欺骗感情,有重婚罪法定情形的,按重婚罪论处。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相关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相关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相关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诈骗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及到金钱。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利用感情诈骗并涉及财产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不同情节,处罚也有所不同,包括拘留、罚款以及可能的刑罚。此外,诈骗数额的大小也将影响判决的严重程度。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对于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如通过发送虚假信息、涉及救灾、抢险等领域、以赈灾名义实施诈骗、针对弱势群体等行为,将会从严惩处。同时,如果诈骗数额接近或达到巨大标准,并具有相关情节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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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