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辱骂民警是什么行为 |
释义 |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侮辱罪应该怎么认定? 第一,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第二,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 综上所述,关于侮辱我国有对应的认定条文,作为公民我们要知法懂法,不违法法律。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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