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 |
释义 | 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具体如下: 1、监察对象的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实现监察全覆盖,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便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其监督、调查、处置对象的具体范围; 2、在监督方式上融入“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监察工作在事实既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职务违法的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应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 3、在监督途径上进一步拓展。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要针对不同情况,综合开展经常性监督、专项监督、及时监督、协同监督,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4、在机制保障上分设监督部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者专司监督,审查调查者专司审查调查,日常监督更专注全面,监督效能有效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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