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有以下: (1)土地资源; (2)水资源; (3)矿产资源; (4)生物资源; (5)气候资源; (6)海洋资源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人类可以直接获得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可分为三类: 一是不可更新资源,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化石燃料等,需要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才能形成; 二是可更新资源,指生物、水、土地资源等,能在较短时间内再生产出来或循环再现; 三是取之不尽的资源,如风力、太阳能等,被利用后不会导致贮存量减少。 可再生资源是指能够通过自然力以某一增长率保持或增加蕴藏量的自然资源。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主要是通过合理调控资源使用率,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主要受自然增长规律的制约。不可更新资源即不可再生资源,指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 不可更新资源的形成、再生过程非常的缓慢,相对于人类历史而言,几乎不可再生。如矿石资源、土壤资源、煤、石油等。也叫非可再生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