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区别在于含义不同、关系不同、义务不同;其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劳动法上的概念,两者在劳动法上的概念和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弄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以及法律的权利义务。 1.含义不同: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2.关系不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3.义务不同。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简单的说就是你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这个区别主要是在劳务派遣里出现的,一般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是一个单位。 在法律适用上,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用工单位一般适用民法,涉及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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