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高等学校由什么审批 |
释义 | 一、设立高等学校审批部门 1、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审批条件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文报送)。 2.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关于学校设置的论证材料。 3.学校章程。 4.学校的分立、合并,还应提供学校财务清算报告,民办学校还须提供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其分立、合并的意见,涉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须提供由举办者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 5.本科学校的终止,还应提供学生安置方案、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理方案。 6.依照《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及《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可通过公文收发、窗口报送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含更名“大学”)、分立或合并本科学校的,须在相应审批年份的第三季度向教育部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本科学校的,还应附交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书。申请变更本科学校名称和其他重要事项或终止本科学校的,不受上述申报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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