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冰雹、雪灾; 3、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5、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6、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7、其他列明的自然灾害: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 8、外界建筑倒塌(保险建筑自行倒塌不赔); 9、暴风、暴雨造成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10、施救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海啸;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1、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2、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3、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5、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6、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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