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从2018年1月至目前,已实现全国联网,部、省数据实现及时交换,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全部具备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以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的准确有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