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青岛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有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一、 登记程序 1、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二、 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 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法律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