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保降额是不再符合原标准条件规定。 按规定民政局审核低保户家庭综合情况不再符合原类别标准的可以提或降原享受类别标准,因此原因是不再符合原定标准被民政局降标准了。 低保户的标准: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包括五保户); 2、在农村居民没有土地,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村民; 3、退伍归来的军人,因自身伤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是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 4、若是存在赡养老人、抚养儿童的人,其自身生活困难,也可以申请低保; 5、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因为某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 6、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没有赡养人或者是抚养人的村民。 综上所述,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