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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先生算不算事实婚姻
释义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当事人所生孩子为婚生子女。在前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即所生孩子为非婚生子女。
    一、离婚怎样提出事实婚姻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则必须到法院起诉。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是否有财产继承权
    一般属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享有相互继承彼此遗产的权利的,因为他们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合法的配偶之间才能相互继承遗产。但如果同居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他们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并且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对男女双方的遗产是具有继承权的,因为法律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三、民法典是否还有事实婚姻
    《民法典》中没有事实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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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