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办理 |
释义 |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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