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部署,2021年4月起,麻城市全面启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全市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2018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及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第一条 开展涉企执法案卷评查“回头看”。整治专班严查各执法单位涉企执法案卷,重点进行“三看”,即看前期评查是否存在漏项,看已评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看新增案卷是否纳入评查。 第二条 结合市法院复议诉讼案件“重点清”。整治专班积极对接市人民法院,掌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尤其是涉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等,查阅相关案件资料,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涉企执法突出问题。 第三条 根据市纪委处理案件“严格查”。整治专班进一步加强与市纪委在涉企行政突出问题整治的协作配合,一方面通过对市纪提供的2018年以来受党纪处分的涉执法人员案件进行深入排查,发掘涉企突出问题线索,另一方面将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实现纪法衔接。 第四条 依据市财政局罚没收入数据“认真审”。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罚没收入数据,了解各执法单位年度罚没收入金额、占一般财政比重、罚款多的排名情况,以及罚没票证使用、罚没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根据相关数据认真排查是否存在涉企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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