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白竹村下列组:大塘组、小塘组,白果树组、木乙冲组、上林家冲组、下林家冲组、吊楼子组、后冲组、杨梅冲组、杨梅河组、腰塘组、下湾组、凌角塘组、水碧冲组、长安冲组、汪家冲组、新兑坊组、大坝基组、黎家冲组、藤树垅组、南冲组、逆田组、简再冲组、泉塘组、盘古塘组、梅塘组、石塘组、石狮口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