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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技术说明书几年更新一次
释义
    安全技术说明五年更换一次,该说明书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五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一、机动车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易燃易爆物品的范围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均是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根据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承运人应当及时关注这类信息,以免对所承运物品缺乏安全认识。第二,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爆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实施手段不同,爆炸罪是以点燃爆炸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手段。本案中齐某某将自己的液化气阀门打开,要点燃使其爆炸,炸死自己的妻子。可经警方搜查,其身上并具有点燃性质的点燃物,自然无法点燃液化气罐,以达到爆炸的目的,且爆炸罪是结果犯,即构不成爆炸罪。
    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的目的,但是该罪的手段不包括引燃爆炸物的,即除去点燃爆炸物及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中所说的手段之外其他的犯罪方法,例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等。而且,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范围要比爆炸罪的手段广泛。齐某某在实施爆炸的过程中,将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使得液化气泄漏并充满楼道,液化气属于有毒有害气体,会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仅考虑这一点,本案中齐某某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对于何种犯罪行为属于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法规依据社会上一般公民的法律观念,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予以填充。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看,并没有对爆炸罪中行为人所使用的爆炸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爆炸方法本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故而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容易混淆爆炸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依据两罪的不同之处,结合案件的情况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齐某某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职业卫生保护的内容
    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职业卫生服务主要是通过向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和向雇主提供咨询来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健康。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监测,以判定和评价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的存在、种类、性质和浓(强)度;
    2、作业者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前检查、脱离工作时检查、病伤休假后复工前检查和意外事故接触者检查等;
    3、高危和易感人群的随访观察;
    4、收集、发布、上报和传播有关职业危害的判别和评价资料,包括工作环境监测、作业者健康监护和意外事故的数据;
    5、工作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6、安全卫生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控制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7、估测和评价因职业病和工伤造成的人力和经济损失,为调配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8、)编制职业卫生与安全所需经费预算,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
    8、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9、与作业者健康有关的其它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预防接种、公共卫生教育等。
    10、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职业健康质量保证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检验和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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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