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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的建
释义
    【网络隐私权】学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的建议有哪些 定义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提出时间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 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开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为我们证实着 这些绝非危言耸听,或许网络侵犯隐私权案的下一个受害人就是你! 学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1、采用综合模式,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趋势上来看,现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单纯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兼采两种模式之长处。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由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立法一直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也只是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保护。 《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誉案件处理,公民不能单独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进行起诉。应加强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我国现有的法规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力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另外全国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但我们知道网络是没有区域限制的,很多网络侵权案件甚至是跨国界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所以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急需一部全国性的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切实可行 首先,在侵权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特别要规定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其次,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这一罪名,使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强其威慑力。最后,行政法律法规应强化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的原因,行政机关很容易收到公民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以强化行政人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对其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应予严惩。 4、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法律法规的刚性去管理必然会影响到网络的顺利发展,所以,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业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一方面,经营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负有绝对的义务,其内容应该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义务,合法收集义务,依法使用义务和防范泄密义务。经营者应切实贯彻实施,即一旦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从制度上保证网络用户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一种真正的互信关系。另一方面,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构架促成市场自治和行业自律的主导型与服务型相结合起来的政府。从政府管理的性质和方式讲,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预,是作为一种内部力量,且是作为一种内部领导力量进行管理的,而不是从外部介入干预的,所以,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是站在经济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国的网络行业的,以网络的方式管理网络,从而实现科学的,经济的,互动的和可操作的管理,实现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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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