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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进行调查并确认法定监护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第二步是经过调查确认法定监护人存在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将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1.如果有关个人或组织依据前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进行调查,并确认法定监护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2.如果经过调查,人民法院确认法定监护人存在上述行为,那么他们将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拓展延伸 监护权转移程序 监护权转移程序是指在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主动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或者法院依法对被监护人进行的监护权转移程序。监护权转移程序的目的是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必要的保护和关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转移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监护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监护人资格; 2.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监护人已经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并且不存在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3.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一个监护人; 4.新监护人接受法院指定的监护任务,开始履行其监护职责; 5.法院对监护权转移程序进行公告,通知被监护人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监护权转移程序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监护权转移程序的提起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监护权转移程序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法院应当依法行事,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结语 程序的第二个步骤是确认法定监护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如果确认存在上述行为,程序将进入第二个步骤,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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