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 2、重婚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起诉确认婚姻无效一般有以下二种程序: 1、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