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开证行的义务如下: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则有义务根据 单证 一致原则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审核单据的义务; 4、保管单据义务; 5、开证行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 开证行的含义如下: 1、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委托契约性质; 2、开证人通过开证申请书委托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提供信用,同时代为行使根据买卖合同应由开证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交付单据的权利; 3、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其余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 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