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认定存在的难点是什么 |
释义 |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认定存在的难点是什么 一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 我国目前还有一些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和登记,例如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以自己并非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等进行抗辩,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 二是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 实践中,当事人还常常以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修改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时,因涉及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不得不询问、听取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导致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对于鉴定机构来说,确定某项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三是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 由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不明晰,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具体认定原件时有以下三种做法: (1)参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以最初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 (2)按照一般证据的审核方式,以电子数据形成时所依赖、复制的内容为原件; (3)依据客观第三方的认证结果,将经过第三方客观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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