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蹉努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三、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四、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五、医疗机构应结合单位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征; 七、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八、医疗机构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消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照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