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收益权转让,通俗一点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 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区别有: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3、基础资产的第三方善意取得风险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可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2.2债权转让,尤其是确定的应收债权、信贷资产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楚,当然还需要审查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通过合理合法方式清除相关的抗辩权。 3、基础资产的第三方善意取得风险 3.1由于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也无相关的登记制度,因此,存在出让方再次将资产转移或者对外设定担保的情况,继而由第三方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资产,受让方则陷于尴尬局面。 但是,现实中,也有受让方通过反向的“假抵押“,比如BT工程款的质押来控制标的,在现有的制度下,也未尝不是办法之一。参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包括“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见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 3.2债权转让则由于债权已通过合法方式,比如通知债权人,转移到受让人处,而不存在第三方善意受让的法律风险。 4、未破产隔离的风险 4.1收益权的转让,并未转移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也未出表;另外,在转让协议中,可能约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够时,出让人可能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即资产的风险未真正转移,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担保。因此,收益权的转让极容易被视为非真实销售,难以实现基础资产和出让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4.2债权转让在基本面上有利于债权和出让人的破产隔离,但是仍要考虑出让人对风险转移的程度和法院对此的接受程度,比如最近银行信贷资产劣后的风险比例问题,受让人对出让人追索权有无及大小,这需要另文细说。 综上,收益权的转让依靠转让人自身的信用,因此,能够采取收益权转让方式实现证券化的主体信用级别较高。同时,收益权的转让可能出于有利于未来债权的转让、转让手续及税费等考虑而使用,并可从多个角度打补丁解决一些法律不足,在一定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方式。而债权的转让带来的证券化,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脱离转让人自身信用级别的局限,通过内部、外部增信的方式提高信用级别,进而顺利实现证券化。 银监会下发的82号文件主要针对银行通过多种通道所进行的出表业务,银行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出表,不透明,监管难度大,难以追踪。广大创业者更是要切记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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