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采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