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用证付款流程是: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进口方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议付。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法律依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