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既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按全额工资,应该是个人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比如依据国家法规扣缴的社会保险)后的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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