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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无劳动能力的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为: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法律客观: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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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6: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