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为: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法律客观: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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