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抗诉程序有哪些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而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