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 (三)配偶代为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他人代办的,需另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另提交: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租住商品住房的,另提交: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