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调取物证必须调取原物;只能通过保全证据或复制等方式进行保留。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或者被告人的身体、生物的物质性证明。调取物证是掌握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形成证据链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调取物证时应当调取原物,即案发地现场或被指控人的人身上直接提取的物品。为了避免调取物证过程中出现破损、毁坏或丢失等情况,同时为了方便后续证据保留和鉴定,调取物证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电子记录手段对物证进行保全。如果必须对物证进行移动或者改变,还可以进行复制等方式进行保留。值得注意的是,调取物证的过程中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避免破坏或误操作。同时,在查明犯罪事实和维护公正司法的原则下,也需要尊重证据保密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调取物证时,如果被拒绝提供物证怎么办? 如果被调取人或者有关单位拒绝提供物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强制提取物证。此外,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拒绝配合调查,视情节轻重,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移送刑事责任等后果。 调取物证是重要的刑事诉讼手段之一,可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形态。在调取物证时必须调取原物,同时遵守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法律原则和规定,做到公正司法和人权保护并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