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主要经历填,要求时间连贯无断档,并且起止时间格式为某年某月--某年某月。 2.奖惩情况,要求字迹工整无涂改。 3.家庭成员,填写父亲,母亲,亲兄弟姐妹的基本情况。 4.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应填写直系亲属基本情况,不能填同学和朋友,也不可以空着。 5.签字确认,填写日期。 6.走访调查意见,走访调查组所有成员签名,走访调查组负责人签名。并在签字后加盖管委会/街道、社区、学校三个单位的公章。 7.部队接兵人员走访调查鉴定意见,不填写。 8.征集地公安派出所政治考核意见,政治考核负责人签名。 9.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结论意见不填写。 10.签字盖章后交于管委会/街道武装部。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团姿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前款塌槐绝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明蠢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